淺談防雷檢測監管的越位與缺位
2016年6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明確規范防雷檢測行為,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文件要求氣象部門開放防雷檢測市場,徹底改變了氣象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壟斷防雷檢測市場的“紅頂”中介行為。根據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平臺顯示,至2023年9月底,氣象部門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行政審批達到2472項,防雷檢測主體多元化,檢測市場社會化已經形成,防雷檢測的監管從過去作為氣象部門的內部業務管理轉變為氣象部門對社會檢測企業的監管。
為加強防雷檢測監管工作,氣象部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防雷檢測相關的政策性文件與標準,防雷檢測市場監管的制度體系基本形成,防雷檢測企業行為有法可依、有技術標準可遵循。更重要的是防雷檢測企業依法依規開展技術服務的意識逐步提高,防雷檢測市場放開初期資質掛靠、超資質檢測、壓價惡意競爭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有些監管還存在缺位現象,或者說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一是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的資質證頒發推進不快。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24條規定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的資質證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目前還沒有看到相關文件和實質性進展。
二是行業協會參與防雷檢測監管服務的力度不夠。一些省還沒有防雷協會,有的防雷協會僅僅是掛個牌子,收點會費,對防雷檢測資質單位的監管服務做的很少,協會作為“政府部門管理的助手、維護企業利益的幫手、產業發展的推手”發揮不夠。
三是信用管理的作用發揮不夠。對檢測單位的信用評級沒有形成規模化、制度化體系,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不夠。中國氣象局《關于加快推進防雷安全監管數字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完善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建立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應用、評價、監管閉環體系。建立信用評價模型,依托監管數據庫和信用評價子系統,對資質單位進行在線信用評價。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根據資質單位信用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管,促進市場主體規范市場行為。
四是監管+服務還有差距。有的省氣象部門在“監管+服務”上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將社會防雷企業業務技術人員的職稱納入到氣象部門技術職稱評定范圍,有的省要求檢測業務質量抽查過程要結合技術培訓,有的省氣象部門與工會、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舉辦防雷防雷檢測業務競賽等等。這些好的做法還沒有在全國各地全面鋪開。
在防雷檢測監管還存在一些缺位現象的同時,也有一些地方氣象部門對防雷檢測的監管有越位之嫌,或者說有監管過渡的現象。比如以下這些監管行為值得商榷:
一是檢測事前監管過度。有的要求檢測單位檢測前通過網上上報檢測方案。暫且不說有沒有必要上報檢測方案,即使報上去了基層氣象部門是否能及時監督檢查和提出修改意見,有沒有技術力量對檢測方案進行監督檢查、提出修改意見。
二是檢測事中監管過度。有的要求檢測過程要視頻打卡并上傳,以此來確保檢測過程的真實性。
三是檢測事后監管過度。有的突破”兩隨機一公開”的要求擴大檢查覆蓋面,有的省、市、縣氣象部門對同一家檢測企業重復檢查的現象也偶有發生。
以上提法不一定正確,供防雷檢測主管部門參考,也希望有關管理人員、防雷檢測企業共同關注、討論,共同推動防雷檢測業務更加規范、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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